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将专利权产品作为零件生产另一产品侵权吗?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

将专利权产品作为零件生产另一产品侵权吗?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

2022-06-30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孙大勇律师,深圳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将专利权产品作为零件生产另一产品侵权吗?

根据法律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

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要求,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 曹建明说,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我国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以及侵权对比判定原则和方法。曹建明要求,要进

  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要求,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

  曹建明说,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我国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以及侵权对比判定原则和方法。曹建明要求,要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要科学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不能轻率地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认定等同特征,必须在;三个基本相同;的客观判断基础上,同时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进行显而易见性的主观判断。曹建明指出,可以适当考虑专利的创造性程度高低适度从宽或者从窄解释权利要求。要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酌情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2024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