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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漏项是否影响合同价款?

2026-09-28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工程量清单漏项是否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直接影响投标报价及后续合同履行。关于漏项对合同价款的影响,核心在于风险分配的约定与法定原则的适用。

需审查合同类型。若双方签订的是基于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合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行业惯例,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提供,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当出现漏项时,意味着原合同范围发生了变化或原报价基础缺失,承包人并未对该部分工作进行报价,因此该部分工作应被视为新增项目或变更,合同价款应当予以调整。

若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情况较为复杂。虽然固定总价合同通常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复核工程量并承担一定风险,但如果“漏项”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错误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且该漏项超出了承包人合理预见的范围,则不能简单认定为承包人的商业风险。此时,依据公平原则,若强行要求承包人承担漏项损失,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无论何种合同形式,若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实质上构成了工程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工程量清单漏项在大多数情形下会影响合同价款,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合同具体条款的解释。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部分的价款应当如何结算?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完工部分的价款结算,核心原则在于“恢复原状”与“折价补偿”的结合。由于建设工程或承揽工作具有不可逆性,已完工部分往往无法物理返还,因此通常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结算。

具体结算方式需根据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区分:

1. 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无论合同是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还是不可抗力解除,只要已完工部分经竣工验收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承包人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这是基于公平原则,防止发包人无偿占有劳动成果。

2.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若已完工部分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该部分价款;若因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3. 结算标准的确定:原则上应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结算。若合同无效或约定不明,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4. 违约责任的影响: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守约方在结算已完工价款的同时,可就停工损失、撤场费用、预期利益损失等主张违约赔偿,但这属于损害赔偿范畴,与已完工部分的直接价款结算应分别处理或在最终清算中抵扣。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量清单漏项通常会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但这并非绝对,需结合合同具体约定、漏项产生的原因以及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来综合判定。建议在遇到此类争议时,首先梳理合同条款中关于风险范围和变更估价的约定,其次收集发包人提供资料错误或未包含该部分工作的证据,最后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主张合理的价款补偿。作为专业律师,提醒各方在签约阶段务必明确工程量清单的风险分担机制,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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